士林地檢署起訴的另一部分,便是寺廟靈骨塔詐欺案件,這部分高院雖然宣判有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依「刑事妥適審判法」減為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雖然最後緩刑,但卻是明顯冤判。

當年起訴書指控:禪師「明知」汐止明安寺附設靈骨塔是違建,竟花費1億7千萬元買下1樓及3樓之使用權,裝潢後再轉賣給消費者,因此涉嫌詐欺。光看起訴邏輯就知道大有問題!

如果已經「明知」是違建,對於遠在汐止深山裡的靈骨塔樓,還只有1樓及3樓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請問誰會花1億7千萬元的天價去買呢?既然「明知」是違建,一定會用很低的價格去買吧?而且,如果真要買,為何不買整棟?甚至連同所有權都買下來呢?這樣簡單的事實,竟然有法官不明究理。

真相是,當年廟產業主邀禪師參與主持大雄寶殿,但隱瞞違建,禪師慈悲助緣投資,後來業主周轉失靈,竟硬塞納骨塔使用權給禪師抵債,禪師受託管後,便以小單位轉賣出售,最後整棟被拆,血本無歸,其實禪師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回顧整件寺廟納骨塔詐欺的案情關鍵,就是禪師對於違建是否「明知」?禪師有沒有主觀犯意?但翻遍案件卷宗,證據都顯示禪師並不知情。

當初廟產業主張運宗先生雖早已往生,無法出庭證明禪師清白,但廟產總經理鄭德村先生,以及當初介紹禪師合作的中間人褚建章先生,則先後到法院作證,證明禪師並不知情。褚建章先生作證時說:「我自己都不知道是違建,我自己全家都買了那裏的納骨塔,如果真有問題,我怎麼可能自己也買,還介紹給別人。」連介紹人都不知道是違建,禪師又怎麼會知道呢?

因此,高院92年上更(一)字70號及96年上重更(二)字53號兩次更審判決,均判決禪師販賣寺廟納骨塔完全無罪。前一份無罪判決中更清楚記載:「由證人褚建章、鄭德村所述,被告於簽約時,經提供土地證明文件、寺廟登記證,介紹人褚建章不知明安寺係違建,且無法證明被告知悉明安寺係違建。」

這份判決中更寫明:「彼時明安寺已興建多年,再者明安寺外觀規模宏大,巍峨聳立,有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銷售廣告可稽,是由明安寺占地之規模及醒目之外觀,洵難使人疑其係非法建物。」判決清楚指出禪師並不知違建,才會投入這麼多錢下去,禪師絕沒有詐騙的犯意。

在高院96年上重更(二)字53號無罪判決中,也記載:「被告當時所取得者只是該寺三樓之『使用管理權』,而並未取得『所有權』,是其在當時並未深入瞭解有關該寺是否確為未經合法申請核准之違章建築,以及以後確定無法申請合法化等事宜,與常情並不相違。」再次確認禪師不知情,因此轉賣納骨塔無罪!

離譜的是,在下一次發回的更審判決中,高院97年重上更(三)字113號竟然毫無憑據地推論禪師知情,因此改判有罪!其理由竟然只是所謂「自由心證」。這位法官為了判禪師有罪,自圓其說,竟然在判決書中荒謬的寫下:「被告欲向承運公司買受的標的物既為明安寺3 樓『建物使用權』,而非買受明安寺『經營權』,自應查閱相關建物登記。」短短幾句「自由心證」,就完成了舉證推論,認為禪師「自應查閱相關建物登記」,設定你有這個查閱義務。判決再進一步說:「被告辯稱完全沒想到查看該建物相關資料等語,不能採信。」如此自問自答的判決,何其偏執?這樣的判決能讓人信服?

這份判決還離譜地寫下:「被告未向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申請辦理任何寺廟登記或寺廟變更登記,而違法經營天佛大道院。足證被告並不在乎明安寺或天佛大道院屬於違章的事實。」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明安寺本來就有辦寺廟登記,而辦不辦登記或變更登記,這與知情違建有何邏輯關係?但判決竟然推論出「足證被告並不在乎」的字眼。請問:就算真不在乎,能憑「被告並不在乎」推論被告知情違建嗎?如此缺乏任何證據所作的有罪判決,竟然被接下來的兩次更審判決照原文抄了下來,繼續宣判有罪。看倌們或許覺得匪夷所思,但只要翻出判決,大家可以公評!

刑事訴訟法上有名的「罪疑惟輕原則」,是說在證據不足下,必須判決無罪。刑事訴訟法也要求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的心證,才能判決有罪。本案禪師並不知情違建,所有證人都作證說禪師不知情,而且從常理去想也是如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然應該判決無罪。

看倌若擔憂如此失之偏頗,可以回顧高院5次更審判決,就不只一次認為禪師不知情,而且是兩次判決禪師無罪。顯然,高院法官們對於是否知情違建,沒有罪證共識,沒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的心證。既然法官們都在猶豫,顯示罪證不足,當然應該適用「罪疑惟輕原則」。

但是,最後一審法官大老爺竟然沿用「自由心證」,拿前一份有罪判決幾乎全文照抄交差了事,這不算是冤判嗎?這樣的司法能令人信賴嗎?如果連著名冤判蘇建和案,在有共犯自白的證據下,被8次更審判決有罪,最終都依照「罪疑惟輕原則」改判無罪,禪師的這個全靠「自由心證」的離譜判決,還不算冤判嗎?

最離譜的一點是,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根本就是錯的!因為,禪師絕不是「購買納骨塔1樓及3樓之使用權」,當初是跟廟方合作主持大雄寶殿,只不過後來廟方反悔,硬是拿納骨塔1樓及3樓使用權給禪師抵債!這段真相就在案卷內「合作興建協議書」白紙黑字寫明!

因為禪師當初是收到抵債而託管的,怎麼會去查閱違建呢?這點攸關禪師是否知情的犯意。但是寫有罪判決必須自圓其說,竟刻意混淆這份契約證據,略去不用,其判決草率至極,更與卷證資料相違背,這實在令人氣結扼腕!人民要如何繼續信賴司法呢?

在台灣,許多宗教團體為了籌資弘法,都會採取販售寺廟納骨塔的方式。禪師當年因應許多信眾的需要,且響應政府火葬的政策,才會同意接手明安寺納骨塔使用權。

可是在民國80年代,納骨塔是完全沒有法令管理的。當時的「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只針對土葬,沒提到火葬。直到民國91年7月17日頒布「殯葬管理條例」,才對火葬及納骨塔設了規範。也就是說,民國81年還沒有納骨塔法令,高院判決卻用10年後的新法令,去苛責10年前的行為,這難道不是冤判嗎?

更不公平的是,民國91年7月17日新頒的「殯葬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5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2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直接承認寺廟納骨塔的合法地位2年,並要求2年內補正相關程序。也就是說,新法令尚且允許寺廟補正,均不得強制拆除。

最不公平的是,民國101年1月11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殯葬管理條例」全文,這次乾脆把2年補正期都刪了,全部「就地合法」。條例第102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今天,各位所見到的各大寺廟附設納骨塔,雖然「曾經」都是「違建」,今天全部都「合法」了!

姑且不論「就地合法」是否合理,但在民國81年,全台灣到處都是寺廟納骨塔,根本無法可管。到了民國91年「殯葬管理條例」頒行時,都容許補正,不得強制拆除。到了民國101年時,更直接全部「就地合法」。既然民國101年1月11日的新法都承認合法,高等法院仍在同年8月7日判決有罪,這難道不是一樁冤判嗎?

就算有人嚴苛的指責禪師,無論如何不應該去賣「違建」的寺廟靈骨塔,但當年全台灣充斥寺廟靈骨塔,禪師卻在事發後,立刻成立善後中心,辦理解約退費,或者協助安遷到新納骨塔,圓滿善後。這在納骨塔界是難以想像的!即便今日,納骨塔銷售出去後,很難要求解約退費或換址,大多自己轉賣,但是禪師一肩扛下。後來更不會有人再去深究,禪師接受託管的納骨塔樓都沒了,他才是最大的被害人啊!

更令人掩卷嘆息的是,當年一群作秀議員直接帶著怪手去拆除明安寺納骨塔,根本是「違法拆除」。因為縱然是「違建」,依法仍不得強制拆除,而且是可以繼續使用的。許多看倌的先人們可能正奉厝於這類寺廟納骨塔呢!

當年強制拆除於法無據,卻因為作秀議員的「違法拆除」,才「造成」納骨塔的「損害」,把信眾親屬們「逼成」刑事詐欺案的「被害人」!否則,禪師怎麼會被起訴詐欺呢?法院卻全然不理睬違法拆除的影響,認為這一切「損害」都是禪師「造成」的!這難道不是冤判嗎?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其實,當年禪師遭逢「法難」,並不是因為寺廟靈骨塔而已,根本是來自政治打壓。

 

原文出處:當代禪宗蒙受法難的歷史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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